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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
為表揚年度本地優秀作品,促進劇評人之間的交流,同時透過劇評人視野,為香港劇場書寫更具前瞻性的定義,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(香港分會)於2016年起主辦「IATC(HK) 劇評人獎」。所有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,在香港公開展演的戲劇作品/計劃,包括首演和重演,皆被列為評選對象。

對於「戲劇」作品/計劃,「劇評人獎」將採取較寬鬆的定義,包括演出形式(如音樂劇、音樂劇場、多媒體劇場、互動劇場、博物館劇場等)、演出場地(如非正規劇場、戶外場地、社區演出等)、演出規模或對象(如免費演出、戲劇計劃、戲劇活動、研究等)。作品/計劃只要具足夠戲劇元素,即納入為觀察、討論和評審的視野。對於評審重演作品,「劇評人獎」亦會採取較寬鬆的尺度。一般而言,如未曾獲「劇評人獎」的作品/計劃,評審團成員都可以考慮列入為評選對象。

此外,「劇評人獎」以肯定本地作品和劇場工作者為前提。所有本地製作、於本地發表、並主要在本地進行創作的劇場工作者,皆被列為評選對象;個別邀約的客席海外創作人或非本地製作,則不在此列。評選對象亦不限於原創作品,改編、或有大幅度的新意和創作介入的作品亦可。若評審團成員為製作之主要工作人員,則不能參與該作品的評選工作。

評審團將在每年年中,初步就上半年作品/計劃進行內部首輪討論。翌年初,評審團再就全年作品/計劃進行次輪完整討論,並落實入圍和得獎名單。討論過程將會保留錄音和文字記錄,公開發表。
方針
目的:
  • 設獎目的在表揚年度本地優秀作品,透過劇評人的視野與坦誠交流,為香港劇場書寫更具前瞻性的定義。

評審團:
  • 評審團成員不超過15位劇評人。

頒發獎項:
  • 本評獎以藝術水平的追求為主要考慮,現設五個獎項:
    1. 年度演出獎
    2. 年度劇本/編劇獎
    3. 年度導演獎
    4. 年度演員獎
    5. 年度舞台科藝/美術獎
  • 除年度演員獎建議頒發3個外,其餘獎項建議頒發1個,但最後頒發的數量,會以該年評審團成員討論和投票結果為準。
  • 個人獎項的頒發以單一作品為依據。

提名條件:
  • 「年度作品」的定義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首演/進行的作品/計劃。
  • 所有獲提名作品,必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一人數的評審曾觀賞其現場演出。若評審團成員有需要,IATC(HK)會向有關單位索取演出錄像作參考。
  • 所有本地製作、於本地發表、主要在本地進行創作的劇場工作者(不一定是香港永久居民)都可以獲提名,但個別邀約的客席海外創作人或非本地製作,則不在提名之列。
  • 本評獎對「戲劇」作品/計劃採取較寬鬆的定義,包括對演出形式(如音樂劇、音樂劇場、多媒體劇場、互動劇場、博物館劇場等)、演出場地(如非正規劇場、戶外場地、社區演出等)、演出規模或對象(如免費演出、戲劇計劃、戲劇活動、研究等)。具足夠戲劇元素的作品,就可以納入評審的視野。
  • 對重演作品亦採用較寬鬆的尺度,一般而言,如未曾獲本戲劇獎者即可得提名;亦不排除同一個人可獲多於一項提名。
  • 評獎對象不限於原創作品,改編、或有大幅度的新意和創作介入的作品,都可以獲提名。
  • 若評審團成員為製作之主要工作人員,則不能參與提名和投選該作品。

評選過程:
  • 評審團成員就每年作品進行三次討論。首次會議初步討論該年度1至6月演出或舉行的作品/計劃與藝術家,並初步擬出值得討論或提名的名單。第二次會議進行的方式與首次類同,集中討論該年度7至12月的作品與藝術家。第三次會議則進行全年總結及初步提名討論,並落實全年各獎項的入圍和最後得獎者名單。
  • 評審團成員在提名階段的提名數量不多於該獎項的數量,即除可提名不多於3個「年度演員獎」外,其他獎項的提名最多1個(可選擇棄權);和議數量則不多於提名數量的兩倍,即除可和議不多於6個「年度演員獎」的提名外,其他獎項提名的和議最多2個(可選擇棄權)。每項提名需獲最少1位成員提名及1位成員和議方為有效。
  • 評審團成員「一人一票」,若評審團成員為作品/計劃之主要工作人員,須在每獎項進行提名和投票前申報;撇除申報者的票數,為每獎項的有效票數。
  • 每獎項之入圍者,必須達3位或以上評審團成員的有效票數支持。在表決入圍名單階段,評審團成員於每獎項持有最多5票(可選擇投棄權票)。除「年度演員獎」的入圍者數量不設上限外,其他獎項的入圍者數量為最多5個,即除「年度演員獎」初步提名名單當中所有獲得3張或以上有效票數支持的提名均自動入圍該獎項外,其他獎項的初步提名名單當中得票最多的提名(最多5個)將入圍該獎項。
  • 每獎項之得獎者,必須達半數或以上評審團成員的有效票數支持,評審團成員可選擇投棄權票。如最後一輪投票之最高票數者未達半數的要求,則在討論該獎項是否「從缺」後,再進行多一輪投票,以決定最後結果。

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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